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02月0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