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原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89年6月5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5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4月16日被固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携带两大包毒品大麻从固原乘坐客车至广州出售。被告人何某某到广州后,因故出售未遂,又于2014年3月8日携带毒品大麻乘坐客车向固原返回。2014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乘坐客车至福银高速沿川子收费站时被固原市公安局缉毒民警抓获,其携带的毒品大麻可疑物两大包(净重9.950千克)被缉毒民警当场查扣。经对上述查扣的两大包中的十小块大麻可疑物提取检材鉴定,从1号至10号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含量分别为3.52%、3.67%、3.53%、3.44%、3.46%、3.60%、3.47%、3.32%、3.53%、3.47%。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和宣读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毒品大麻,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携带两包毒品大麻从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乘坐客车来到广州。被告人何某某到广州后,又于2014年3月8日携带毒品大麻乘坐客车向固原返回。2014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乘坐客车至福银高速公路沿川子收费站时被固原市公安局缉毒民警抓获,其携带的两包毒品大麻,被缉毒民警当场查扣,经称量净重9.950千克。经对上述查扣的两包中大麻可疑物的十小块提取检材鉴定,从1号至10号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含量分别为3.52%、3.67%、3.53%、3.44%、3.46%、3.60%、3.47%、3.32%、3.53%、3.47%。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搜查出两包毒品大麻可疑物并予以扣押并称量的事实。3、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在运输毒品期间通过手机和他人多次通话的的事实。4、毒品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的事实。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何某某运输毒品的的事实。6、证人付甲、付乙证言,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乘坐付东驾驶的宁A367**号卧铺客车行驶至福银高速沿川子收费站时被固原市公安局缉毒民警抓获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年龄等基本情况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强制性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某处查获的9.950千克毒品大麻以及被告人何万龙实施犯罪使用的一部白色直板华为牌手机、一部黑色直板联想牌手机、一个棕色拉杆行李箱、560元现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维功审 判 员 罗彦惠人民陪审员 赵 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