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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傅先掌与王海宝、李文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先掌,王海宝,李文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傅先掌,农民。委托代理人温建锋(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宝,农民。被告李文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先掌诉被告王海宝、李文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先掌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宝、李文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先掌撤回对被告王海宝、李文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傅先掌承担。审判员  孟凡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