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泰伟等申请执行孙洪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伟,泰梓煜,孙洪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泰伟,男,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泰梓煜,男,住址同上,系泰伟之子。被执行人孙洪俊,男,住丘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开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洪俊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其三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洪俊至今未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洪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当于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