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石添福与田震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添福,田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石添福,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田震宇,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田震宇在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田震宇在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除了每月保留1200元生活费外的工资收入,从2015年2月起至扣满20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