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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开钻、郭家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开钻,郭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执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黄东宏,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勤,闽清县省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被执行人陈开钻,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郭家秀,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陈开钻、郭家秀夫妻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梅人口征决(2014)省璜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开钻、郭家秀征收社会抚养费48978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梅人口征决(2014)省璜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开钻、郭家秀,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陈开钻、郭家秀未主动履行梅人口征决(2014)省璜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开钻、郭家秀进行催告。经催告,被执行人陈开钻、郭家秀仍未履行梅人口征决(2014)省璜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梅人口征决(2014)省璜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闽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梅人口征决(2014)省璜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美金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