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乔显柏与刘阳光、张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显柏,刘阳光,张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乔显柏。被执行人刘阳光。被执行人张淑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显柏与被执行人刘阳光、张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即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