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高某甲,女,生于1992年1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高某乙,男,生于1990年10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