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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高某甲,女,生于1992年1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高某乙,男,生于1990年10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