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立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立刑初字第1号自诉人谢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东莞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XXXX。本院收到自诉人谢某某诉谢某甲侵占罪一案的材料。自诉人谢某某诉称,自诉人系谢某甲之父。自诉人曾将其名下的粤SXX**号牌车辆交给谢某甲使用与保管。2012年10月,由于自诉人需要使用车辆,告知谢某甲须将上述车辆返还给自诉人,但谢某甲一直拒绝归还。自诉人遂向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增埗派出所报案,谢某甲承认上述事实,但却编造各种理由,仍然拒绝归车辆。自诉人认为谢某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追究谢某甲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自诉人向本院提供《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抄件)》、锁匙的照片等证据。经查,自诉人谢某某自称谢某甲是其与案外人李某某的婚生儿子,粤SXX**号牌车辆是在谢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该车辆虽登记在谢某某名下,但谢某某与李某某在香港正在办理离婚手续,至今仍未离婚,该车属于其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查,2014年12月22日,本院受理了自诉人李某某诉谢某某、周某重婚一案。案号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18号,该案在我院正在审理。本院认为,谢某某与李某某、谢某甲之间存在家庭纠纷,且其亦自认该车是其与案外人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谢某某单方以谢某甲侵占粤SXX**号牌车辆拒不归还为由,追究谢某甲犯侵占罪,罪证不足。综上,自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谢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宜代理审判员 张志芳代理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