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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法字第1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玲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双,张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法字第1644-1号申请执行人吴玲双,个体。被执行人张国良,个体。本院在执行吴玲双申请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临民特字第118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常丽萍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白路东侧E11-0-07号商业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11637),双方债权债务经(2014)临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常丽萍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白路东侧E11-0-07号商业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1163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