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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文锟与许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锟,许家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15号原告刘文锟,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许家谦,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刘文锟诉被告许家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邬青山担任审判长,并与审判员陈宁斌、李俊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家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以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给被告30000元,双方于同日立下借款合同,被告承诺于2014年10月17日还款,但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家谦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在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转账至被告农业银行账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许家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文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陈宁斌审判员  李俊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曼黄艳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