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5000元,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我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