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孙照彦与密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照彦,密德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孙照彦,男,194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密德美,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孙照彦与被执行人密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810元(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500元),共计231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