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雷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被告上门招婿。2004年11月25日生长女,取名周佩瑶,2009年4月14日生次女,取名王佩如。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2012年以后被告就一直不安心在原告处生活,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对家庭极不负责。因被告缺乏修养,从到原告家生活后对原告父母很不尊重,也经常和两位老人吵嘴,使整个家庭很不和谐。平日里被告脾气非常暴烈、任性,我行我素,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周佩瑶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王佩如随被告生活。被告王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被告经招婿入赘原告家生活。2004年11月25日生长女,取名周佩瑶,2009年4月14日生次女,取名王佩如。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供本院查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籍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经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前婚后感情,共同生育子女情况进某,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童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