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南京华夏胶粘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宋春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华夏胶粘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邮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南京华夏胶粘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7号。法定代表人宋春梅。申请人南京华夏胶粘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付款行为招商银行高邮支行,出票人为扬州市新港电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新美德电气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30800053/95632330,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承兑到期日为2015年3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华夏胶粘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国宏审判员 孙龙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