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民终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文新与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新,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新,女,45岁。委托代理人赵仁,男,77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棱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景友,经理。委托代理人屠景宝,男,42岁。上诉人赵文新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文新以同意一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文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文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张 晶代理审判员  徐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