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横民初字第8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