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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昭、程红军与程红军、王自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昭,程红军,王自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张昭。被告程红军。被告王自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昭与被告程红军、被告王自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红军、被告王自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昭撤回对被告程红军、被告王自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褚瑞华审判员  赵彦军陪审员  贾社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