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昭、程红军与程红军、王自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昭,程红军,王自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张昭。被告程红军。被告王自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昭与被告程红军、被告王自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红军、被告王自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昭撤回对被告程红军、被告王自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褚瑞华审判员 赵彦军陪审员 贾社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