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附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姚某某诉与被告黄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附民字第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男,系本案罗某甲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女,系本案罗某甲之母。被告人黄某,男,川1990**车主。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黄某之父。审: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姚某某诉被告人黄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姚某某与被告人黄某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某已按调解协议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姚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姚某某撤诉。审判员 齐东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