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缪旺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缪旺明,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少铃,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虹桥南路18号。负责人叶雄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旺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旺明以与被告充分沟通,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以和解方式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缪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健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