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翁玉华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玉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重字第10号原告翁玉华,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薛爱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玉华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玉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玉华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翁玉华负担。审 判 长 宋 方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