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爱寿诉被申请人侯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爱寿,侯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保字第01号申请人董爱寿。被申请人侯永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爱寿诉被申请人侯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董爱寿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侯永生所有的一台龙工牌效率王LG6085型挖掘机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侯永生所有的龙工牌效率王LG6085型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二、被申请人侯永生自行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侯永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及他人不得转移、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本院将依法处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珺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