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传祥与汪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367-2号申请执行人:吴传祥,男。被执行人:汪军,男。申请执行人吴传祥与被执行人汪军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1)花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