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民初字第5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成龙与刘成忠、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龙,刘成忠,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志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5554-2号原告李成龙。委托代理人田金明,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刘成忠。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承德市双桥区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志瑞。原告李成龙因与被告刘成忠、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第三人宋志瑞在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宋志瑞在承德伟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振文代理审判员  吴锡臣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