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段文文、胡鹏丽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段文文,胡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安仁大道。法定代表人谭诗华,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湘文,男,安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段文文,男,1985年0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胡鹏丽,女,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系段文文之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执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文文、胡鹏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文文、胡鹏丽未自觉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段文文、胡鹏丽的银行存款14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龙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