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河执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褚延全与王延恩、谷国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延全,王延恩,谷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河执字第2590号申请执行人褚延全。被执行人王延恩,成年。被执行人谷国良,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河民初字第44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延恩、谷国良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