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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荣与康中福黄庆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康中福,黄庆钊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1925号原告:黄荣,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汪保业,奇台县西北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森,奇台县西北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中福,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8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黄庆钊,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8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诉被告康中福、黄庆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撤回对被告康中福、黄庆钊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邮寄费160元,共计195元由原告黄荣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