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4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镇东与林龙健、王淑花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镇东;林龙健;王淑花;李生招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新执行字第4113-1号 申请执行人钟镇东,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代理人梁飞、施丽仙,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龙健,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王淑花,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李生招,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龙健、王淑花、李生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林龙健、王淑花、李生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拍卖、变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林龙健、王淑花、李生招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林龙健、王淑花、李生招所有的收入。 三、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林龙健、王淑花、李生招的存款(详见划拨、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娄  书  中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爱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