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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山东欧美雅化学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欧美雅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山东欧美雅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西崇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欧美雅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7日,票据号码为31400051/24228912,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南安裕统石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南安市水头万安机械厂,付款行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水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欧美雅化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林桂兰审判员  周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雅婷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