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9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9878号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沈黎晖。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大厦A座1903。法定代表人雷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作品为《纯粹》),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昕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尹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