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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延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