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晓勇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1914号罪犯张晓勇,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生,初中文化,系累犯。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来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十六年八个月,罚金三万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滁刑终字000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二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张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严管集训处罚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