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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顾海霞与仇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42号原告顾海霞,女,49岁。被告仇茂林,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霞诉被告仇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海霞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