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洪燕枝与赵学明、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燕枝,赵学明,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洪燕枝。委托代理人:徐苏。被告:赵学明。被告: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60号-4。法定代表人:盛敏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燕枝诉被告赵学明、杭州赛福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燕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元,由原告洪燕枝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