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性,汉族,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性,汉族,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性,汉族,地址九台市。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九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丙生前所有的房屋,位于九台市,建筑面积67.20平方米房屋过户至董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