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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性,汉族,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性,汉族,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王某乙,女性,汉族,地址九台市。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九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丙生前所有的房屋,位于九台市,建筑面积67.20平方米房屋过户至董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