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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某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原钦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华路268号。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蔡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向钦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局协助办理江滨豪园4号楼2单元2102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登记。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