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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代果诉艾永勇、陈跃琼、陈维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果,艾永勇,陈跃琼,陈维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王代果。委托代理人:胡建英。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永勇。委托代理人:许超,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琼。被告:陈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果诉被告艾永勇、陈跃琼、陈维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8元,减半收取4089元,申请费600元,共计4689元,由原告王代果负��。审 判 长  叶润刚审 判 员  曾小敏人民陪审员  邱序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将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