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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詹福来与詹连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福来,詹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詹福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连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福来与被执行人詹连江债权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3000元,现尚欠借款人民币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詹连江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福审判员  刘建安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