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谢朵与伊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朵,伊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41号原告谢朵。被告伊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朵与被告伊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被告已全额归还借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朵负担。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