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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谢朵与伊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朵,伊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241号原告谢朵。被告伊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朵与被告伊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被告已全额归还借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朵负担。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