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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亚光、方桂霞与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光,方桂霞,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委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光,男,1969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申请执行人方桂霞,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执行人徐全,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王亚光、方桂霞与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三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告徐全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亚光、方桂霞向一审法院阿鲁科尔沁旗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内故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亚光、方桂霞与被执行人徐全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三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晓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