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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卢成昌与陈锡红、金寨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保字第12-1号申请人卢成昌。委托代理人朱锋。被申请人陈锡红。被申请人金寨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前。申请人卢成昌与被申请人陈锡红、金寨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陈锡红、金寨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当人民币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卢玲所有的浙e×××××速腾牌小型驾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金寨县安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19/436**变型拖拉机一辆。二、扣押、查封担保人卢玲所有的浙e×××××速腾牌小型驾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严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