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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采滢与许立新、上海鼎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采滢,许立新,上海鼎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陈采滢。委托代理人刘强,上海珏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立新。被告上海鼎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8号。法定代表人申文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采滢诉被告许立新、上海鼎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采滢撤回对被告许立新、上海鼎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采滢负担。审判员  郭金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