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斌与河北卓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河北卓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斌。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卓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金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临名关镇。法定代表人:金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河北卓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金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一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