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87-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北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王家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北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王家庆,易海燕,梁永志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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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87-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北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谢曦宙,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勇,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庆,户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88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海燕,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88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志,户籍地址广西藤县。(889号)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键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北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家庆、易海燕、梁永志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454-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北泰公司应否支付王家庆等3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王家庆一案,根据双方确认的《职员离职审批表》可认定,北泰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决定,以公司“在2014.5.23将其增加工作量,职位与薪资不变,但本人不同意,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予以辞退。”北泰公司在二审中主张,实际并未增加工作量,只是对工作职责范围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北泰公司上述主张缺乏依据,与《职员离职审批表》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北泰公司增加王家庆工作量,在王家庆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不服从安排为由予以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易海燕、梁永志两案,系北泰公司以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北泰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予以辞退。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调整前后的工作岗位性质相当,待遇基本不变,且调岗不具有针对性、侮辱性,可认定为用人单位正当行使经营自主权。在劳动者不同意调岗时,应当进一步协商,争取双方达成一致,如果仍然不能达成共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在明确通知劳动者到新岗位工作后,劳动者拒不接受安排到新岗位履行职务的,可认定为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上述两案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的提议,用人单位即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予以辞退。用人单位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北泰公司要求不支付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计人民币10元3案共计人民币3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北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