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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孟XX与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孟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819XX********,汉族,无业,住址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西街XX委***组*号。被执行人梁XX,男,成年,个体,汉族,住林甸县林甸镇XXX局住宅楼西数第X门*楼东屋。申请执行人孟XX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132号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X已将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春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