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421-1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421-1号原告余某某,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新民镇温庄则村。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府谷镇人民西路239号。本院在审理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支行6228482940994149511账户内存款26882.2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支行6228482940994149511账户内存款26882.2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林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