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开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郁伟人,海门市其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青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