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吕天嵘与唐霞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天嵘,唐霞,独文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天嵘,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霞,女,汉族,1958年7月30日出生���济南市天桥区北园新博装饰材料经营部经理,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独文书,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吕天嵘因与被申请人唐霞、独文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吕天嵘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2、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5、原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6、原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7、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院认为:2013年5月6日,吕天嵘与独文书签订《家庭涂装服务协议》,约定独文书对吕天嵘房屋室内墙体进行粉刷,但唐霞非系该协议的当事人,吕天嵘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唐霞的经营部所售的立邦漆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审判决认为唐霞对涉案装修事宜不应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吕天嵘主张独文书没有给房屋制作阴阳角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不包括阴阳角的制作,故其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吕天嵘主张独文书施工导致灯口损坏及墙面出现裂纹问题,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系独文书施工所致,且独文书对此不予认可,结合吕天嵘已将工程尾款支付给独文书的事实,其主张由独文书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吕天嵘虽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吕天嵘所提其他再审理由,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原二审判决事实���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吕天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天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