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法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郭翠环申请执行赵二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环,赵二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郏法执字第923号申请人郭翠环,女,汉族,1968年7月8日生被执行人赵二汉,男,1965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郭翠环与赵二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二汉拒不按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二汉位于郏县长桥镇石羊赵村临街房产一楼北边一间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青建审判员 杨红伟审判员 姬登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