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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雅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正大纺织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雅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大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雅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赵善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标,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正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吴振洲,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番禺雅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正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正大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海珠区正大线厂)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沙涌村内面积为11132.4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土地的使用权人(详见土地证号为:g08-001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2月1日,雅泰公司以正大公司在其电房前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对其使用电房造成妨害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正大公司立刻拆除设置在雅泰公司电房前通道上的障碍物,排除妨害;2、正大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正大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请求驳回雅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中,雅泰公司、正大公司对于涉案电房及铁丝网围蔽处的土地权属存在较大争议。雅泰公司主张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051号、(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正大公司并不享有涉案电房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无权于该地块上设置障碍物以阻止雅泰公司的通行。对于雅泰公司的上述主张,正大公司则不予认可,其认为在(2011)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051号案件及(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46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法院认定上述地块是公路预留地,但是其坚持认为上述地块的性质为其公司的绿化地。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正大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涉案电房及铁丝网围蔽处的土地的使用权均属于正大公司,为其公司的绿化用地: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土地证号为:g08-0018**),《广州市海珠区正大线厂宗地图》显示,11132.4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土地包括9302平方米的土地和1830.4平方米的公路预留地两部分,权利人均为正大公司;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2009)683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08)25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面积为11132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10404平方米,道路面积728平方米;3、《厂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综合管线图》、《总平面竣工图》、《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函》(穗规批(2008)289号)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后公示》文件,上述图纸及文件均显示正大公司的厂区用地规划面积约为11132平方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函》中明确写明“用地面积为11132平方米,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10404平方米,代征市政道路用地面积728平方米”;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政园林绿许准(2008)429号)。雅泰公司则认为上述证据恰恰正是涉案电房所在土地在正大公司厂房之外的公路预留地上。此外,对于雅泰公司主张认为铁丝网围蔽处是其进入涉案电房的唯一路径的问题,正大公司则反驳认为并不属实,其主张根据其提交的照片显示,与涉案电房相邻的蓝色屋顶的厂房的权属人为雅泰公司,雅泰公司完全可以在电房的另外一侧设置门口。而且正大公司强调其可以允许雅泰公司自其厂区大门处进入涉案电房,雅泰公司只需要提前通知即可。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前往雅泰公司及正大公司的厂区进行实地查看。在此过程中,雅泰公司、正大公司确认涉案电房目前由雅泰公司的租户使用,双方现场对《总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上涉案电房和正大公司围弊铁丝网的位置进行了标注和确定。经雅泰公司、正大公司确认,该规划图中显示的b2位置为涉案电房的位置,与图中标示为“首、二层为电房”位置相垂直的手画粗线标志为雅泰公司围弊铁丝网的位置(注有“生产防护绿地面积877.6平方米”位置)。粗虚线的方框内为正大公司购买的厂区范围,方框以上部分为雅泰公司的厂区范围,上述雅泰公司围弊铁丝网的标志位于粗虚线方框内。此外,根据实地查看,涉案电房临靠雅泰公司厂区一侧,面向正大公司厂区,涉案电房本身只有一处朝向正大公司厂区的出入口,朝向雅泰公司厂区的墙面未设置出入口;与涉案电房同侧相邻的两栋厂房中间设有一堵围墙,为雅泰公司建设厂区时围建。而从现场来看,雅泰公司进入涉案电房有两种方式,从围蔽处进入以及从正大公司的厂区大门进入。正大公司陈述2010年正大公司的厂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为了方便管理厂区,避免工作人员随意地进出厂区,正大公司于其厂区与雅泰公司的厂区中间围蔽了铁丝网。正大公司表示其允许雅泰公司租户的员工通过从其厂区大门进入进而前往涉案电房,只需要事先通知其即可。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正大公司作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沙涌村内面积为11132.4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上述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虽然雅泰公司主张涉案电房及铁丝网围弊处土地属于公路预留地,正大公司不具备该地块的使用权。但根据本案中正大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厂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综合管线图》、《总平面竣工图》、《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函》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后公示》等图纸和文件及现场查看可知,雅泰公司、正大公司均确认《总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中粗虚线的方框内为正大公司的厂区,方框以上部分为雅泰公司的厂区范围,上述正大公司围弊铁丝网的位置位于粗虚线方框内。因此可确定,正大公司围弊铁丝网所在位置应处于正大公司的厂区范围,即属于前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的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沙涌村内面积为11132.4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土地的面积范围内。因此,雅泰公司主张正大公司不具备上述土地的使用权,缺乏理据,不予采纳。对于雅泰公司所述铁丝网围蔽处为其进入涉案电房的唯一路径,该铁丝网影响了其进入涉案电房的问题。现从对涉案现场的查看及雅泰公司、正大公司的指认反映,涉案电房位于雅泰公司、正大公司双方的厂区中间邻靠雅泰公司厂区一侧,雅泰公司可以通过正大公司的厂区大门进入涉案电房,且正大公司亦同意雅泰公司在提前通知其的情况下自正大公司的厂区大门处进入涉案电房,因此不存在雅泰公司无法进入涉案电房的问题,可见铁丝网围蔽处亦并非是雅泰公司进入涉案电房的唯一路径。此外,根据原审法院实地查看,涉案电房临靠雅泰公司厂区,该电房本身只有一处朝向正大公司厂区的出入口,但背靠雅泰公司厂区的墙面并未设置出入口。雅泰公司亦可寻求在电房临靠其厂区一侧的墙面另外设置出入口的方法进行通行。故综上,雅泰公司主张正大公司用铁丝网围堵其进入涉案电房的唯一通道,导致其无法进入电房,缺乏理据,不予采纳。雅泰公司就此提出要求正大公司立刻拆除设置在雅泰公司电房前通道上的障碍物、排除妨害的诉讼主张,理据不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广州市番禺雅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广州市番禺雅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后,雅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正大公司围蔽涉案道路并据为己用属于合法享有使用权,但正大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图显示涉案道路是国家规划局批出正大公司一旦进行建设时限制其必须划出公路预留地作公路(道路)供公众使用、消防道路等,原判上述认定属于法官对事情理解模糊、对国家土地建设开发限制规定尤其是对公路预留地的权属使用限制法规理解不清等,并罔顾围蔽道路现场实情、火灾隐患及双方之间曾经发生的工人群打流血事件等作出的错误判定。另原判存在故意拖延审限等程序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雅泰公司对正大公司的诉请,并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正大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正大公司辩称雅泰公司上诉无理。本院经审查,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另二审中,正大公司提交证据1、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及穗番国地出合(2013)01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证实涉案电房建在其公司土地之上。2、两张涉案现场照片,证实原围蔽铁丝网处现已改装成美观便行的消防通道。3、正大公司对雅泰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出具的检修变压器的申请函的回复,证实正大公司是允许雅泰公司进入涉案电房检修变压器的。雅泰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正大公司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权证等,涉案电房建筑在正大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之土地上。原审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二审中正大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实不存在雅泰公司完全无法进入涉案电房工作的问题。据此,上诉人雅泰公司坚持其排除妨害之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雅泰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闵海蓉审判员  蔡培娟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仪文娟 来自: